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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則與辦法

臺北市立大學圖書館志工服務要點

民國102年10月17日102學年度第1次館務會議通過
 

一、宗旨
為充分利用校內外人力資源,促進圖書館業務之推動及提昇服務品質,特訂定本要點。
 

二、資格條件
(一) 年滿15歲,具主動奉獻、服務熱誠、身心健康,品格優良、無不良嗜好、熱愛圖書館並能遵守本館相關規定者。
(二) 學經歷符合本館需求並能接受本館指派工作者。
 

三、服務項目
(一)參考諮詢服務。
(二)資訊檢索服務。
(三)新書點收及上架。
(四)圖書整架及修補破損圖書。
(五)電子資源推廣。
(六)協尋圖書。
(七)圖書資料整理。
(八)書架及環境清潔。
(九)圖書借還作業及協助門禁管理。
(十)其他服務工作事項。
 

四、服務時間
(一)服務時間配合本館開放時間。
(二)每次服務時間至少二小時,每月至少十小時。
(三)志工若無法到館服務,需事先向所屬部門主管請假。
 

五、志工選用方式
(一)招募:本館不定期接受申請並經由張貼公告或刊登網頁等方式公開召募。
(二)遴選:依個人專長填送報名表後,由本館相關部門主管擇期面談。
(三)試用:經面談合格者,須經十小時試用,試用期滿並經本館認可後,發給志願服務證,正式擔任各項服務工作。
 

六、權利義務
(一)志工服務為無給職。
(二)志工應遵守本館各相關規定。
(三)服務時間應配戴志工服務證並穿著工作背心。
(四)按時簽到與簽退,並填寫工作紀錄表。
(五)可參與館內競賽或進修活動。
(六)謹守本館服務信念「安全、溫馨、方便、熱誠」。
(七)表現優異或資深志工,可優先遴選為本館工讀生或職務代理人。
 

七、考核
(一)由志工服務所屬部門執行考核,考核項目包括出勤狀況、工作品質及服務態度。
(二)志工服務期間如違反本館各項規定或行為損及本館聲譽權益者,得撤銷其資格,並繳回證件,取消各項權利,情節嚴重者並報請有關單位處理。
(三)經本館分派工作、服務時數未達規定或三次無故未到勤者,本館得撤銷其資格,並繳回證件,取消各項權利。
 

八、獎勵
志工服務時數及表現優異者,獎勵方式如下:
(一)服務達一百小時:本館免費核發志工借書證乙張,可借書五冊,借期三十天,借書證有效期自發證日起一年。
(二)服務達二百小時:績優者頒發感謝狀乙紙,借書證有效期延續一年。
 

九、法律責任
志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本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時,本館對其有求償權。
 

十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 

  • 資料來源:圖書館
  • 日期:2014/08/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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