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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則與辦法

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圖書館場地使用要點

 

 

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圖書館場地使用要點

 

民國1021017102學度第1次館務會議通過

民國103520102學度第2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1456113學度第2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

 

一、為便於本校教職員工生利用本校天母校區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進行教學、學術研究或討論,及保障場地使用之權益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申請方式:學生須憑學生證,教職員工須憑識別證或有效證件,至本館綜合服務臺辦理登記。

三、本館提供使用場地包括:討論室及團體播映室等。

四、場地開放時間及注意事項如下︰

場地名稱

開放時間

注意事項

討論室

1.開學期間:

星期一至五:

八時三十分至二十時三十分。

星期六、日:

十時至十六時。

  2.寒暑假期間:
九至十二時。

1.申請人於使用時段至本館綜合服務臺報到後,請服務人員開啟討論室;每次限三人()以上登記使用,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。

2.使用期間須抵押證件。

3.討論室使用完畢,離開時請關閉門窗及電源,並應告知本館綜合服務臺人員,相關使用設備查核無誤,即歸還證件。

團體播映室

1.開學期間:

星期一至五:

八時三十分至二十時三十分。

  2.寒暑假期間:
九至十二時。

1.申請人於使用時段至本館綜合服務臺報到後,請服務人員開啟團體播映室;每次限十人()以上登記使用,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。

2.使用期間須抵押證件。

3.團體播映室使用完畢,離開時請關閉門窗及電源,並應立即告知本館綜合服務臺人員,相關使用設備查核無誤,即歸還證件。

 

備註:

1.使用者不得攜帶飲料或食物入館,以維護清潔。

2.於使用前請先檢查場地內各項設備,若發現故障,請立即告知本館綜合服務臺人員。

3.使用期間應妥為愛護本館場地設備,凡有污損、破壞或違反上述使用說明情事,使用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,本館並得停止其使用權三個月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五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
 

  • 資料來源:圖書館
  • 日期:2025/11/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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