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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則與辦法

臺北市立大學圖書館會議室及展示空間借用管理要點

民國111年11月15日111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

一、臺北市立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,為有效管理本館會議室及展示空間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館會議室及展示空間供本校行政與學術單位借用為原則,各空間借用目的如下:

    (一) 麟洋廳:辦理校級會議及活動,不開放學生活動借用。
    (二) 會議室:辦理院級及一級行政單位以上會議及活動;學生借用應考量活動性質與音量,並經課外活動組或系所承辦人另簽辦理,奉核後始可申借。
    (三) 展示空間:辦理各級行政與學術單位活動;學生借用應考量活動性質與音量,並經課外活動組或系所承辦人另簽辦理,奉核後始可申借。

三、借用本館會議室及展示空間應於借用日期前至少7日填具申請表,並檢附會議相關資料或活動企劃書,3樓麟洋廳參與人數須達45人,經本館核准後,始得借用(如遇特殊情況,保留本館調整權利)。

四、因故不能於原核准之借用時間使用場地者,應於原核准之借用時間2日前,通知本館取消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。違者,本館得暫停該借用單位借用場地1個月。

五、會場佈置及復原時間應於借用時間內完成,不得逾時。

六、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:
    (一) 使用本館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,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,如有毀損,應予修復;不能修復或滅失者,申請人應照價賠償。場地相關設施及設備若於借用前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,應立即回報本館。
    (二) 須自行負責展品安全維護、場地佈置、場地復原等,本館不提供人力支援服務。
    (三) 須負責維護場地秩序,活動音量不得影響館內其他使用者。
    (四) 須維護場地清潔,展示品、場佈用品、會議資料、垃圾等應自行攜離本館。
    (五) 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移動本館各項公物及設備、私自架設其他設備、任意裝潢、擅自引接水電等。
    (六) 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且不得涉及政黨與宗教活動。
    (七) 活動參與人員如有校外人士,借用單位須提供入館者名單,並於借用當日安排人員於本館1樓入口處進行人員管制。

七、借用單位違反前項規定,經本館勸導無效者,本館得立即停止借用。

八、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
(申請表下載網址:https://lib.utaipei.edu.tw/UTWeb/wSite/public/Attachment/f1685674932223.docx)

  • 資料來源:圖書館
  • 日期:2023/06/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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