規則與辦法臺北市立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報銷及報廢要點民國102年10月28日102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
一、臺北市立大學圖書館為辦理館藏資料報銷及報廢作業,以維持館藏品質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館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依本要點辦理報銷: (一)讀者賠償非原借閱館藏資料,原館藏資料應報銷。 (二)讀者已簽立未借閱切結書,經協尋四次仍未尋獲之館藏資料。 (三)逾期借閱三個月以上之館藏資料,經多次電子郵件或信函催還仍無法追回者。 (四)清點館藏資料而下落不明者。 三、館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專業認定不具典藏價值者,得依本要點辦理報廢: (一)陳舊破損不堪修復,無法閱讀之書刊。 (二)複本過多、使用率低或使用五年以上內容已失時效之館藏資料。 (三)違反著作權法之館藏資料。 (四)書刊已以其它形式出版,且不具參考及保留價值者。 (五)卷期零散或內容已失時效之非學術性刊物。 (六)視聽資料影音品質不佳,無法辨識讀取者。 (七)數位資源已失時效、已有新版或無存取相容系統者。 四、每年報銷、報廢館藏總量合計不得高於全館館藏總量百分之三,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各辦理一次為原則。 五、擬報銷、報廢館藏資料,應填造報銷暨報廢明細表,經相關圖書館委員會委員審核後,簽會總務處、會計室,陳報校長核定。奉准後辦理註銷館藏資料手續,並填造財物減損請示單呈報備查。 六、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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